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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gs » ‘价值’

最简单的善恶观

二月 3rd, 2010 by

中午吃饭,一亲戚来我家串门,席间聊起来前天天津开发区发生的9死11伤的大车祸,我说,有媒体报道这个开车撞人的40岁大叔,前些日子妻子女儿被绑架到对面洗浴中心去,这件事情恐怕没有那么简单、也许另有隐情。亲戚马上说,对,我也觉得这事另有隐情,那个人不是说老婆孩子被人绑架么,没准他老婆孩子已经被他自己杀了,他这人早就发疯了,前天犯病又杀了那么多人……

我听到这儿,菊花一紧,赶紧停止话题,埋头认真吃饭。

事故发生后,张义民因为被捕前试图自杀而受伤,和其他伤者送往同一家医院。媒体报道说,在医院里,伤者家属和围观群众怒骂张义民“丧心病狂”“我们的人死了,凶手却在接受抢救”“杀人犯应该当场枪毙”。

王小波讲过一个故事,老人问年轻人你这辈子最想学成什么事情,年轻人回答分清是非,老人痛哭说你挑了一件世上最难的事情啊。王小波还说过另外一句话,在他看来价值判断是最简单的事情,例如对于公兔子来说,母兔子好、胡萝卜好、大灰狼坏。母兔子好、大灰狼坏,这当然没有什么疑问,但是在判断谁是母兔子、谁是大灰狼这个问题上,则会产生非常大的分歧。例如当你面批评你的不一定是坏人、卯足了劲夸你的也不见得就是你的朋友——良药苦口利于病,忠言逆耳利于行,这是几千年前的人精们混出来的法宝,让你暂且把刀子嘴的人当成豆腐心,起码不要随意给他们扣上“大灰狼”的帽子。

两个哲学问题

五月 17th, 2009 by

问题一:恐怖分子在某地安放了毁灭整个地球的炸弹,但是国际武装力量到达该地必须经过一条高速公路,而这条高速公路的正中间有一个坚决不拆迁的钉子户,并宣誓他的生命与他的财产同在、他将誓死捍卫自己的房子。我们是否应该杀死他、拆除他的房屋、使得部队通行、拯救世界?

讨论这个问题,将无可避免的推出我们习以为常的功利主义比较方法,边沁可计量的“快乐痛苦统计法”。这是一道很简单的选择题,一边是全球六十亿人的生命和全部财产,另一边是一个钉子户的一幢房子。似乎只要是理性的人,当然要选择六十亿人的生命、财产,放弃钉子户的那幢不合时宜出现的房子。在地球毁灭这个背景之下,再来谈论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,是一件迂腐而愚蠢的事情。

这种比较无论是从质还是从量上来说,天平两边都相差悬殊。我们做出选择时,情不自禁的倾向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。这是“理性”的比较。可是以此为“理性”,我们将推断出一系列荒谬的结论——例如,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散尽全部身外之物、拯救更多非洲难民于生死边缘,但我们并没有这么做,显然我们并没有遵循“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”,因此我们的不作为是不道德的。

当6000000000人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,我们将自然放弃其中1个人,以牺牲他作为代价,换取其他5999999999人的生存,那么当这5999999999人再次受到相同威胁时,我们会再次牺牲一个人、保全剩下的5999999998人……以此类推,当世界只剩下3个人,我们依然会牺牲一个人、保全另外两个。但是当只有两个人的时候呢?显然,这个时候只有丛林法则,谁更强大、谁就生存。这一套逻辑推论下来没有漏洞,却得出了一个恐怖的多数人残暴统治的世界,在这个世界中,少部分人被当做生存的手段,无论是牺牲掉还是被吃掉,都是一样的——他们没有权利可言,他们死于“一人一票”的多数人“民主”。

那么在这个危急时刻,我们到底应该如何选择?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困境的时候,每个人都变成了上帝,我们在这场思想实验中扮演上帝的角色。价值和生命到底哪个更重要?归根结底,就是我们是否要为了生存而突破底线价值?如果说生存也是一种价值,那么这种价值和别的价值有没有高下之分呢?

问题二:人,是否有选择成为奴隶的自由?

这个问题和上面那个问题一起、困扰了我很久很久,都是苏振华的课上讨论过的,我却始终没有得出自己满意的答案。苏振华的解答是:权利是一致的,人当然有选择成为奴隶的自由,但是前提是当他不想做奴隶的时候,他也有拒绝继续做努力的自由。我对这个回答一直不满意,虽然自己也无法找出更合适的解答。

其实苏振华的回答是一个伪答案。问题中的“奴隶”的含义,就是无法再进行选择、没有权利、被人奴役的人,而苏振华有意无意的改变了“奴隶”的含义。他回答中所说的“有权利拒绝继续做奴隶的奴隶”,实际上已经不再是问题中严格限定的“奴隶”。因此这个答案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。

这个问题的解决,可以寻求古典自由主义大师密尔对于“自由”的理解。密尔提示我们,自由是不可分割的、完整一体,在我们讨论是否能够“切割”自由的时候,我们已经触犯了自由的边界——事实上个人主义的自由本身既不可分割、也不可转移、更不可放弃。关于奴隶的这个问题本身,也是一个伪命题,一个人是无法自愿成为奴隶,因为这首先违背了我们对于人性趋利避害的基础理解,然后也违反了自由的概念和边界。当一个人成为奴隶,他显然已经无法再谈论自由和权利。而在他成为奴隶之前,自由并不能给予他放弃自由的“权力”(这里用权力这个词以区分权利)。